随州刑事案律师多少钱-9游会

湖北省 2023-03-16 15:08
  • 黄梁梦2227406

    随州一公司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款,或涉嫌虚*罪

    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9游会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随州市有一家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涉嫌虚*罪。

    违法信息如下:随县神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07.08万元,税额26.9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26.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随县神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6.92万元,已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虚*罪。但是,随县神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是发生在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距今也7年多时间了,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呢?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虚*罪律师虚*罪不*随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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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90764097606

    “平时就喜欢和朋友来这一口,这有什么问题呢……”湖北广水,90后女子小凡(化名)性格豪爽大方,平时就喜欢跟朋友交往,并且跟这些人有共同的特殊爱好,某天在家中容留刘某某*。同年6月4日,小凡在某酒店208房间再次容留刘某某等3人吸食*。

    当晚,因该房间*信号不好,小凡等人换到201房间,继续吸食*。次日凌晨,小凡和刘某某被广水市公安局抓获。现场,民警提取小凡和刘某某等人的尿液进行*成分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素材来源于随州门户网,笔者稍作整理)

    不久之后,小凡因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几个月以后取保届满,小凡再次怀孕,现已生产。2020年4月22日,处于哺乳期的小凡被监视居住,次日,公安机关以小凡涉嫌容留他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

    第一,小凡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的行为。

    其实,容留他人*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并**,《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两种行为。

    简单来说,所谓容留他人*是指为*者提供*场所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它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者要求或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有偿提供,也可以无偿提供;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

    本案中,就客观行为而言,检察机关指控,小凡至少实施了两次容留他人*的行为,第一次,在家中容留刘某某*。第二次,时隔不久之后,小凡在某酒店208房间再次容留刘某某等3人吸食*。

    其实,对于容留他人*的,有可能只是简单的治安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为,那么二者的区别在哪儿呢?

    根据《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中关于容留他人*的内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罪定罪处罚: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的;

    (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那么,本案中,由于小凡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先后两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宾馆里*,并且第二次在宾馆内容留有三人*,已经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容留*罪入刑标准。

    第二,为什么公安机关的先后对小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之所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在于小凡先后两次怀孕,那么,有网友提出疑问,怀孕了会判刑吗?

    其实,只要构成犯罪,不管是什么人、什么身份,就会坐牢。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也就是说,通常来讲,女性涉嫌犯罪的,在怀孕期间不得收押。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第三,小凡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考虑到小凡涉嫌容留他人*罪,但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这种情况之下,小凡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对于刘某某等人涉嫌*的,面临何种法律责任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

    (二)向他人*的;

    (三)吸食、注射*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品、*的。

    简单的来讲,本案中,如果刘某某等人只是参与*,并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刘某某而言并不算犯罪,只是违法行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是需要接受治安处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年轻人还是要养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自觉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醒广大群众:莫沾*,莫交毒友,珍爱生命,远离*,切不可“以身试法”!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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