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做人工流产费用多少费用多少费用-9游会

地区分站1 更新于:2024-02-07 14:55
  • 王自在喜鹊9q

    天津一女子在酒吧和男子相识,两人当晚就*,事后女子发现自己怀孕,告知男子,对方却避而不见,情急之下女子找上了男人单位却被男人要求赔偿损失30万~

    天津的陈先生此前在和朋友到酒吧喝酒时结识了当时在该酒吧工作的女子邱女士,两人当天对彼此都很有好感,一起结伴玩游戏也喝了不少酒。

    散场之后,陈先生又约邱女士去吃夜宵,在吃夜宵期间他们又喝了大量的酒,事后两个人也心照不宣的到附近酒店开了房并发生了关系。

    第2天早晨两个人醒来后各自离开酒店,他们约好当天还要到昨天去过的酒吧消费,同样他们这一天也约在了这家酒店*。

    可是这一次两人亲密接触后,陈先生便开始有意的疏远邱女士。邱女士也没有过多在意,直到一个月后,由于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邱女士才知道自己怀孕了,而且她知道孩子就是陈先生的。

    她给陈先生打*说了自己怀孕的事,要求对方负责,但陈先生却表示他也不知道这个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不可能随便负责,双方也因此事大吵起来,陈先生直接将邱女士的9游会的联系方式都拉黑。

    没办法联络陈先生的邱女士只好找到陈先生的工作单位,要求讨个说法。在这期间陈先生的单位考虑到他因为个人问题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将其辞退,而且这时候邱女士听闻陈先生已经结婚,为了证明这一猜测邱女士到陈先生家中打听情况。

    确认陈先生的确已婚以后,邱女士知道她肚子里的孩子注定无名无份,于是便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事后,邱女士拿着两人开房的记录、聊天记录还有手术费用账单等各类证据,要求陈先生为此赔偿总计14万的损失。

    但没想到这时候陈先生也倒打一耙,他声称邱女士到他单位大闹导致自己被辞退,他要求邱女士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费总计30万。

    最后双方谁也不肯妥协,闹上了*,经*判决,他们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同时认定邱女士一方实际经济损失为2.45万,精神损失费酌情认定为1万,也就是陈先生需要赔偿邱女士总共3.45万,而邱女士则无需赔偿陈先生。

    他们两个人当初仅是因为在酒吧相识就快速的发生了关系,邱女士没有及时判断好对方的身份,而陈先生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他们双方皆有过错,但陈先生问题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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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姐瘦身

    男子一夜冲动致其事业*妻离子散,酒吧女怀孕属实法律支持,获赔3.45万

     

    天津一男子和他朋友去酒吧玩,在那里他认识了在酒吧上班的邱*。

    二人相识当晚就互加微信,并一同饮酒打游戏,直至深夜,两人又一同去吃宵夜,再次大量饮酒,随后便在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房,做了男女之事。

    第二天一早,两人就分开了,约定晚上再见。

    当天晚上,两人再次在同一个酒店开了房,*。

    自那以后,陈先生就逐渐与邱*保持距离。

     

    过了一个多月,邱*把一份医院开出的化验结果,拍了照片给陈先生,说她怀了身孕,这个孩子就是陈的,要陈先生承担责任。

    但陈先生觉得不太可能,并坚称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孩子是自己的。

     

    两人在这件事上吵了几次架,陈先生就把邱*的一切9游会的联系方式都删除了。

    邱*觉得陈先生是想要推卸责任,于是就到陈先生的公司去要个说法。

     

    陈先生所在单位知道这件事后,给予了他严重批评,并以*违法为由将其辞退。

    随后,邱*为证实陈先生所说的,他已经结婚,便打听到了陈先生的家,再次登门询问。

     

    经证实,陈先生确实已婚。

    于是,邱*去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之后,邱*带着她的酒店入住记录,和陈先生的聊天记录,医院检查报告,手术费用清单,*陈先生,要求陈先生支付她40000元医药费、营养费,以及10万元精神损失费。

    陈先生知道这件事后,感到非常冤枉,他也对邱*提起了诉讼,要求她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0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不予支持。

     

    邱*提交了自己的各种材料后,陈先生也出示了家中与单位的报警记录,自己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书以及被辞退等证据,证明自己目前的情况都是邱*造成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侵权一方的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出轨在先,使邱*怀上身孕,陈先生属于过错方,他的行为是邱*遭受伤害的原因,因此,陈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邱*是因为无法与陈先生取得联系,所以才会去他的工作单位和家里去找陈先生,并且,邱*并未在上述两处从事任何不当或违法的活动,故不能确定邱*有过错。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经过审理,法庭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裁定邱*的实际财产损失为24500元,并将其精神损失费确定为10,000元。

    也就是说,最终,陈先生需要向邱*支付34,5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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