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多少精神病人-9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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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也迷人
2022年夏天新闻报道,全国很多专家院士组成专家组,在上海准备成立精神病人脑研究所。虽然这病被世界公认为难症,但它不是不治之症。无论你们的方向对与错,但你们拿着国家的经费能搞点正事不。为什么要把中医药排除在外?怎么没在全国征询一下中医药的治病案例呢。自然有案例才发这篇短文。能不能放下你们高高在上的身份和身段,你们满身的光环病人是没法感受到,病人需要的是治愈他的病不是听论文报告。他们要得是健康家庭,没有沉重的经济负担和被间接拖累负重前行。
你们是想自抬身价呢还是又想研究一种动辄几万起步的所谓神药准备敛财呢。不黑任何救难与民的人,但坑害老百姓的除外。就事论事,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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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瓦斯梅子
上海普陀,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在对3岁幼童强制喂饭时,导致幼童呛饭气管堵塞窒息而死亡。
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某儿童医院在接诊时,送来了一位特殊的病号。病号陈某乙才3岁,医生在接诊发现该孩童脸部乌青,身体严重发育不良,系窒息死亡,疑似生前遭受虐待。
医生发现异常后,赶忙报警处理。警方经过调查发现,陈某乙出生在一个单身母亲的家庭,母亲陈某甲患有精神病,未婚生子,独自一人在家抚养孩子。
可能是缺乏哺乳经验,也可能是陈某甲自己的精神状态不好,其无*常照料自己和孩子。居委会干部多次在计生统计和日常工作中发现陈某乙面黄肌瘦,明显发育不良。
甚至有干部还发现,陈某甲在孩子闹气时,强行朝孩子嘴里喂食、冬天只给孩子穿一件薄薄的背心等异常行为。
可惜这些异常的行为都没有能引起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重视,继而发生了上述悲惨的一幕。
1、医院和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时应当报告!
2022年3月5日,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因此本案中的医院发现陈某乙非正常死亡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正确的,反观居委会的居(村)委会也是法定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但是未充分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2、陈某甲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人格等*,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虐待行为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行为人持续不断地实施虐待行为,虐待致人死伤的结果也是由于长期累积而逐渐导致的。
如果把这些连续的行为割裂看,单次行为很难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具备独立评价的意义。
刑法定罪遵循的是主客观相一致才能定罪,虐待罪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的陈某甲并不具备伤害和刻意虐待陈某乙的故意,致使其自身的精神状态决定其无*常照料自己的孩子,因此陈某甲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虐待罪。
陈某甲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分别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具体到本案,陈某甲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在主观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陈某乙死亡的意图,客观上因照顾不周导致了陈某乙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应当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2021年3月19日,*根据陈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以陈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两年,缓刑两年。
笔者点评:尚不清楚陈某甲是生育之前患精神病还是生育之后患有精神病,但是能够确认的是未婚育有一子的事实,足以说明陈某甲的感情生活并不顺利。
精神病人独自一人照顾幼子三年,竟未引起当地居委会的重视,不免让人产生疑惑,居委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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